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华声在线11月23日讯(全媒体记者 杨昱 通讯员 王闻达 马雷光)生活中,许多企业为了调动员工积极性,会与员工达成协议,根据业绩为员工发放一定比例的提成奖金。然而,当员工达成奖励条件时,有些公司却以“奖金未经审核”为由,故意拖延甚至不发奖金。这种情况下,员工如何维权?今日,宁乡市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劳动争议案。
马聪(化名)是宁乡市某科技公司的销售经理,2021年2月4日,公司与马聪等人就销售部业务提成比例及发放事项形成会议纪要,对具体的业务提成标准、执行时间节点及相关手续流程进行了载明,并确定了有效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。
会议纪要经签字生效后,销售部全力按要求达成既定目标,但该公司却一直未支付马聪的部分工资及销售提成。2021年11月,马聪以公司未及时发放工资等为由提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,并于2022年1月17日向宁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。
宁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4月21日作出裁定书,裁定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10000元、经济补偿金2万余元、销售提成38万余元。某科技公司不服仲裁,认为马聪提交的证据未经公司财务部及公司相关领导的最终确认,不能据此认定其销售提成金额,向法院提起诉讼。
庭审中,马聪向法院提交了相关的会议纪要、销售提成申请单、项目提成明细等证据,以证明自己应获得相关提成。对此,某科技公司认为,马聪提交的证据未经公司财务部及公司相关领导的最终确认,故不认可该提成。
法院审理认为,销售提成是劳动者除基本工资以外,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按照劳动者实际的销售业绩,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性回报。本案中,某科技公司为激励销售人员,与销售人员达成提成奖励协议,可是当销售人员达成奖励条件时,该公司却选择含糊其辞、视而不见,以未通过申请为由拒发奖金,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。
对劳动者的销售提成奖励进行实体审批,不仅是用人单位的权利,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,某科技公司不能对不予审核的行为作出合理解释,消极履行内部审批义务已损害马聪的合法权益,应承担本案对其的不利后果。
据此,法院支持了马聪要求的销售提成诉求。
(一审:黄娟 二审:黄京 三审:周文博)